招商信诺被指刁难人 客户买保险理赔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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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邹先生按合同规定缴纳了保险费,就能获得相应保险金给付的请求权。现邹先生出现合同约定的医疗事项,且发邮件给招商信诺详细说明了情况,也得到对方的赔付承诺肯定。
●律师观点
如认定隐瞒病史应提供证据,北京(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顾伟律师认为,
根据邹先生所述,其在投保的第一年去医院看病被诊断为肥厚性心脏病且花了900余元,招商信诺予以了理赔,在第二年邹先生因同样的病情需去医院检查,共花费3万余元,招商信诺却以邹先生隐瞒病史拒绝赔付。如果邹先生所述以上情况属实,第一,在邹先生购买医疗险时,招商信诺的销售人员应对其病史情况予以核实。第二,在投保第一年,邹先生被诊断为肥厚性心脏病并得到了招商信诺的赔付,且第二年进行了续保,这也表明了招商信诺认为邹先生患该病进行治疗不属于隐瞒病史不予赔付的情况。第三,招商信诺在第一次进行赔付且同意续保的前提下,第二次拒绝赔付明显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第四,还应该明确出现上述病史隐瞒的情况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不予赔付情形。最后,如招商信诺所称邹先生隐瞒了上述病史,其也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