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原有的社会医疗保险主要是综合医疗保险(设有个人账户)和住院医疗保险。2005年在部分街道办试点、2006年在全市推广的低水平的劳务工医疗保险,保留与原有的社会医疗保险转移和衔接的通道。《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由参加劳务工合作医疗保险转为参加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其连续参加劳务工合作医疗保险时间可部分视同为连续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时间,具体计算方法是:
由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转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连续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的时间除以2,视同连续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时间;由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转为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连续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的时间除以12,视同为连续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时间。与其他城市不同的是,深圳市城镇职工在退休后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仍需缴费,所需资金从养老金中列支。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也可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因此,在深圳市享受养老金是退休后医疗待遇的前提条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非本市户籍员工须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方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目前,深圳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与城镇职工一致,不过缴费基数可以低至深圳市社会最低月工资。到2006年年底,深圳劳务工参加养老保险人数422.5万人,占全市养老保险参保总人数的66%。
可见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办法实现了其与现有在职职工几种医疗保险制度以及退休医疗待遇之间的顺利衔接和转移,劳务工医疗保险的“门槛”大大降低了。截至2006年底,全市农民工参加劳工务医疗保险人数达到343万人,居全国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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