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借鉴了珠海模式,解决了制度间的转移和衔接问题。2006年12月28日,山东威海市政府出台《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5号和鲁政发[2006]91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06]91号)规定,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实施住院医疗保障。
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后,可以不再缴费,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救助报销待遇。农民工转换身份、改变医疗需求后,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接续可根据原缴费年限按2.5:1的比例相互视同或抵顶。根据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设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6]74号),威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累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须男不低于25年、女不低于20年,退休后方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可见威海农民工大病医疗待遇要求年限比基本医疗保险多出5年,与珠海多出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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