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家人一份安全保证,投保人张德力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健乐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然而没有料到的是,张德力因重大疾病死亡后,保险公司却以其身上曾经有过有刀伤而拒绝理赔。投保人的家属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并支付受益人应得的保险费。
2003年6月24日,经过朋友的大力推荐,张德力以自己为投保人,儿子为受益人,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健乐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万元,保险费2700元,缴费期限20年,保险期限从订立合同开始至终身。保险合同上规定,如果投保人患有癌症等近30多项重大疾病或者因重大疾病死亡,保险公司就应该支付5万元的理赔金。
2004年9月15日,投保人张德力突发脑溢血死亡。随后,张德力的家属便来到保险公司理赔。然而,面对家属的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称,张德力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曾经接受过外科手术,腹部有刀伤,而且没有在订立合同前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理赔。在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德力的家属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受理此案的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投保人对订立保险合同前曾接受过外科手术并住院治疗的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行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因此驳回当事人请求。张德力的家属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德力死于脑溢血,与保险公司在张德力死亡后调查的其曾因刀伤住院治疗并无医学上的直接联系,不能确认张德力有违背诚信且追求不当利益的恶意。因此判决,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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