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早知道会这样,当时就早一点买了……”“走得这么快,除了保险单,什么都没留下……”在一宗保险理赔案后,王先生的家人这样说。
“如果王先生再早一个月买这份保险就好了。现在因为没有过观察期,有些险种无法赔付,否则可以得到更多补偿。”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这样说。
被保险人王先生2005年10月投保了一款两全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仅仅两个月之后,他便因腰部疼痛难忍住院,几天后即被确诊为急性粒细胞白血病。
2006年5月,在王先生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之后,保险公司获悉了他的病情并得知术后的排异反应,根据该公司产品的提前给付附加条款,公司客户服务部立刻加紧办理提前给付,希望在客户生命的最后阶段送去一份安慰。
5月底,就在手续即将办妥之际,王先生不幸撒手人寰,留下了一个从此不完整的家庭和那笔尚未完成的提前给付。
事后,公司作出赔付王先生人寿保险等总计11.7万元保险金的决定。非常遗憾的是,由于王先生在保单生效没有满90天的等待期就查出病情,不满足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的条件,因此还有10万元的附加重疾保险金无法赔付,这才出现了本文开始时的“如果”。
案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看到了投保健康险时很关键的一个词:等待期。
“保险责任等待期”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此类险种时,从合同生效日起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因患病所发生的费用,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这类情况,保险公司通常不予进行理赔,或只是部分理赔,或无息退还保费。
等待期是一种“健康观察期”,是保险公司为了防止带病投保造成的对以健康体投保的人的不公平,也是为了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通常,我们的健康保险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等待期”的天数,一般来说,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不超过90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不超过1年。
当然,等待期只有发生在首次投保时,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是没有等待期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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