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查出有病保险交了8年多
据了解,1996年8月份,我市某单位的职员孙先生,参加了某保险公司组织的体检,被告知体检结果说,孙先生患有高甘油三脂血症,需要治疗和保险。孙先生感到自己患了这个病,从长远考虑应该做个保险,他就决定上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之后,孙先生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保险期限19年,保险金额50000元,年缴保险费2025元,其中包括职业加费100元,弱体加费350元。这350元的弱体加费是因为孙先生被查出患有高甘油三脂血症,所以双方才约定的。合同签订后,孙先生依约定向某保险公司缴纳保费,这一交就是8年。
退休体检查出无病认定被忽悠
2005年8月,孙先生在例行的退休体检时,被告知并无高甘油三脂血症,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孙先生当时听了有高兴有气愤,觉得自己受了保险公司的欺骗,自己明明没病,却被保险公司“忽悠”了,稀里糊涂地上了保险。孙先生把某保险公司告了,以某保险公司隐瞒真实情况,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要求其赔偿按缴纳350元保费所对应的保险额的2倍即17283.95元。
上法庭索要赔偿诉讼被驳回
中山区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认为,孙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重大疾病险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孙先生以2005年8月的体检结论没有患有高甘油三脂血症,来认为某保险公司每年多收其保费350元,这个认定是不合理的,孙先生2005年8月的体检结论,不能体现其1996年8月投保时的身体状况。因此,孙先生据此要求某保险公司按投保350元所对应的保险额的2倍赔偿其17283.95元理由不充分。
而且孙先生现在并没有患有保险合同条款所列明的疾病,所以,孙先生要求某保险公司按其出险后的情况双倍赔偿17283.95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06年10月11日,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孙先生的诉讼请求。中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孙先生2005年8月的体检结论,不能体现其1996年8月投保时的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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