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险合同上的“心脏病(心肌梗塞)”字样,市民刘文化和保险公司争论了6年,最后江北区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模棱两可,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万元保险金。昨日,双方都表示不上诉。
1976年出生的刘文化是一个个体户。1999年4月30日,他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支公司(以下简称江北支公司)买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合同载明:“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随后两年,刘文化按约交纳了保险费。2001年3月,刘文化患上慢性风湿性心脏瓣膜病等,并做了手术,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合同中的心脏病仅指心肌梗塞,刘文化患的不是心肌梗塞,自己就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2002年1月22日,刘文化起诉。因重庆法医学会鉴定刘文化的病不属于心肌梗塞,手术也不属于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法院据此驳回了刘文化的诉讼请求。刘文化上诉。去年5月,市一中院裁定江北区法院重新审理。
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与刘文化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合同中,“心脏病(心肌梗塞)”既可理解为包括心肌梗塞在内的所有心脏病,又可理解为仅指心脏病里的心肌梗塞。该条款行文本意系指心肌梗塞这一特定的心脏病,但在表述上有不够严谨之处。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文化6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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