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现年40多岁的丁长征几年前看到其居住的许良镇成为晋煤外运的咽喉要道之后,便抓住机会,同兄弟几个办了一个汽车修理厂,向当地众多运煤车辆提供汽车修理服务和配件业务。几年下来,虽然弟兄几个忙忙碌碌,但日子过得红红火火,成为当地众富裕户一员。
2003年8月26日,丁长征在某保险公司博爱营业部工作人员王女士的多次推荐下,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并附加了个人住院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缴费期限15年,年缴费3282元,保险期限45年,基本保费6万元。就这样,丁长征按着合同要求,每年缴纳保险费3282元。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6年11月初,丁长征感到身体不适,遂于当月15日前往某保险公司焦作支公司指定的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被确诊为冠心病(稳定性心绞痛),住院治疗两周,病情好转后出院。同年12月4日,丁长征病情复发,随即到某保险公司焦作支公司指定的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确诊为“冠心病劳力型心绞痛”(动脉狭窄),实施了血管支架手术。
12月20日,丁长征病好出院,并按照某保险公司焦作支公司的要求准备了全部资料到某保险公司焦作支公司进行理赔,但某保险公司焦作支公司在接收了资料后,迟迟不予理赔,后某保险公司焦作支公司以该手术不符合约定,不予理赔。
无奈,丁长征于2007年6月17日,将某保险公司焦作支公司、博爱营业部告上了法庭。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焦作支公司赔付保险金63600元,住院医疗保险费1万元。
2007年7月18日,博爱县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庭上,某保险公司焦作支公司辩称:营销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对重要条款,免责条款均进行了明确说明。根据合同约定,冠心病须实施血管绕道手术才属于理赔范围,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赔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住院医疗保险费1万元同意支付。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表示不再要求被告博爱营销部承担责任。
审理
博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某保险公司焦作支公司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根据合同对保险责任的约定,以及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九项对手术的列举,治疗冠状动脉疾病只有冠状动脉绕道手术属于理赔范围。原告要求某保险公司焦作支公司支付保险金6360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焦作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丁长征重大疾病保险金63600元、住院医疗保险费1万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