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原告张军(化名)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最高额赔付20万元的重大疾病险。此后,张军经医院检查,核实他患上了“末期肾病综合症”。张军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未能如愿。张军随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他保险金20万元。但保险公司表示,张军是“带病投保”,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邛崃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张军患上“末期肾病综合症”,在医院的治疗费用相当高,每天都要花费数百元到医院做血液透析以维持生命。张军的家人已负债累累。为了挽救生命,承办此案的法官找到了保险公司,从“关爱生命”的角度给保险公司做调解工作。最终,保险公司自愿补偿张军现金42500元,解决了张军当前的看病问题。
拿到这些“救命钱”,张军和家人非常感动,给法院送去锦旗,对法院这样处理被保险公司认定为“带病投保”的纠纷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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