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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在“重疾”中的发病率是极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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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业中定义的重大疾病与我们认为的一般意义的重大疾病有很大的区别,因为保障一般意义上的一般疾病发病几率较高,理赔的几率高,所以如果有人们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保险的话,保额一定很高。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郝演苏教授表示所保的“重大疾病”其实是“重疾”中的发病率是“万一中的万一”。

  以“肝炎”为例,进行一番对比就可以发现这种不同。一般投保人所理解的肝炎是指所谓“甲肝、乙肝”等肝炎,而保险条款中所说的肝炎,却是特指必须同时出现肝脏急剧缩小、肝细胞严重损坏、肝功能急剧退化和肝性脑病四种情况的“肝炎”,而这种情况在临床上都属特殊病例,发病率极低。

  由此可以看出,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和人们所认定的重大疾病,使用的文字虽然完全一样,但各自的定义却大相径庭,前者比后者严重得多,是指极易置人于死地的非常重症,投保人患此顽症的几率极小。这和大多数投保人的投保意图相去甚远。

  那么,市场上到底有没有针对一般意义上“重大疾病”的保险呢,答案是否定的,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上还没有这种保险产品。

  郝演苏教授认为,这要从商业保险的机理来分析。保险的根本目的是由众多有同样风险的投保人分摊少数不幸者的损失,保险公司从中挣一个,“时间差”和“劳务费”。如果一个投保人得了非常重症,所获得的理赔金并不是来源于保险公司创造的钱,而主要是来自那些没有生病的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现在,保险公司所保的“重大疾病”范围很小,赔偿金额少,所以,投保人能够在市场上以很便宜的价格买到重大疾病保险。如果保险公司推出的重疾险保的是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那理赔率将会很高,后果是重疾险的保费也会随之变得很高。

  从商业保险公司的角度看,只有两条路可走:或者增加保费扩大保险范围,或者保持低廉的保险费而将保险局限在一个很小的范围。但这两种情况都很难满足投保人的需求。郝教授认为,保险公司是盈利性的机构,它的所有行为都出自商业目的,因此,完全靠商业保险公司来解决这个问题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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