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机构 长城人寿保险
产品分类 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 --至55
缴费方式 年缴
保险期限 10年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后身故,我们按首次投保后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续保后身故,我们按最后一次续保后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等待期: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含),被保险人发生核心重大疾病或普通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复效情况下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最后一次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的较大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时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或续保后发生核心重大疾病或普通重大疾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3.核心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生存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核心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前已患有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向核心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核心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4.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普通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前已患有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期满后60天内发生核心重大疾病或普通重大疾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险合同期满后被保险人享有对本附加险的保证续保权利,续保后的保险期间为10年。在申请续保本附加险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并且续保后本附加险合同的期满时间不得晚于主险合同。保证续保权利是指在续保时,本公司不会拒绝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继续投保本险种或者对被保险人作约定除外责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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