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南昌市民周敏群患有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她于1998年9月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万元的99鸿福终身保险,她当时按照投保单上列明的告知事项进行了填写,并写明受益人为女儿赵君,受益份额为100%。此后,周敏群一直按照规定交纳了保险费。2005年8月31日,周敏群因身体不适而住院,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周敏群的女儿赵君此后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南昌分公司)提出理赔,该公司却以周敏群隐瞒病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赔偿。
赵君气愤中将人寿南昌分公司告上了法院,提出,母亲在投保时已经完全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对投保单上列明的告知事项均进行了填写。由于投保单上并没有列明应当告知是否患有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所以人寿南昌分公司的说法根本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周敏群与人寿南昌分公司形成的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保护。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于9月10日作出判决,人寿南昌分公司向赵君赔偿1万元。
说法
主审此案的法官认为,周敏群投保前已经患有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但该病不属于投保单上告知事项列明的病因,周敏群投保时已经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并按期交纳了保险费。周敏群因病死亡后,赵君作为受益人要求支付保险金1万元的诉情应当支持。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