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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认为重疾险条款对投保人过于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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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购买重大疾病险已成为不少家庭理财的重要内容。有不少消费者认为,重大疾病保险的规定条款太苛刻,许多被保险人出险后都不能获赔。

  郑梦旖(思明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分析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我发现它过于苛刻,所依据的医疗技术规范和确诊标准比较落后,无法体现目前医学界普遍通行的确诊要求,与现实的治疗手段差别很大。如果真的按照这些标准来确定“重大疾病”,那么基本上是“不治之症”了。比如针对一份保单中规定的肝病末期,如果满足这些条件,病人已经是晚期了,医生惟一可以做的就是尽量减轻他的痛苦。

  代理人的“级别”更重要

  明堂博客:“重大疾病险”是出现“万一”情况后的一副“减震剂”。我们身边不少人购买“保险”,事前没有仔细阅读保单条款,或者根本没有保单。保险有级别和险种的不同,但是,代理人的“级别”更重要,要是碰上好的代理人,理赔就顺利多了,要是碰上“只会抠钱”的代理人,一旦有事,理赔的日子恐怕将是“无期”了。

  刘翰闻(草埔尾路):我们办公楼里面的一个单位曾经集体购买一些商业性的疾病保险,可是有些员工真正生病后,却无法获得相应的保费。保险公司拿出保单,按照上面的条款,轻轻松松就免付了一些费用,而有些条款的解释权都在保险公司,搞得客人晕头转向。那家购买了疾病保险的单位,后来80%以上的员工都选择了退保。有些消费者因为种种不愉快的经历,讨厌保险公司及其业务员。

  纪阿黎(同安洪塘):为什么有人要买保险?因为怕出意外。正是有着对人生苦短的感叹,有着对生命转瞬即逝的恐惧,为了给心灵一个宽慰的港湾,日渐奔上小康的人们纷纷投资买保险,为自己买一份“平安”。看着保险赔偿金的丰厚,一些人不免为之所动。有了这种趋向,保险渐渐出现盲目,一味地跟着潮流,极力迎合那些保险业务员的夸夸其谈。奉劝一句,莫老往人家腰包里扔钱,多添添自家的腰包吧。

  邱云飞(马巷中学):不少重大疾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或数个条件才能获得赔偿,如果缺少其中的一条就得不到赔偿。有人说,有的保险条款像是霸王条款,只能按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办。

  Youjo(东浦路):保险不论是作为一种防患未然的手段,或是作为一项资金闲置时的长期投资,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问题是保险条款中“重大疾病”的解释权都掌握在保险公司手中,导致只有当所患疾病满足保险条款规定的数种症状时,才能得到保险金,否则,“保险”要么根本不保“险”,要么只能通过打官司才勉强获得。在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迫切需要有一个公正、独立、权威、专业的监督机构,使保险能够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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