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消费者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险远不止“保20种病还是30种病”那么简单以后,在投保时不得不谨慎起见,充分知晓自己以及保险公司在重大疾病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然而,重大疾病险可谓保险产品中最复杂的一类,仅仅保险合同中的疾病释义就要专辟数页罗列,在非专业人士看来,这些医学术语完全“不知所云”。
“没有十全十美的重疾险产品。”一位大型中资人寿保险公司精算师提示,保险公司不是慈善家,设计出的产品需要盈利,其保障范畴在此处宽松,就会在彼处收紧,因此投保人在阅读重大疾病险合同之前,最好持“有得必有失”的心理准备。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保险公司通过不断增加重大疾病的种类、附加多种项目住院医疗保险、给付满期金等手段来制造营销卖点。理论上保障范围增加了,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扩大,产品价格随之提升,但同样因为竞争,保险公司又不能大幅提价。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市场上的重大疾病险虽然保障条款看似不同,但投保人所能真正享受到的保障权益维持在同一水平上,投保人只能在其中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产品。
某位曾经从医8年的中资寿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举例说,广东省是鼻咽癌高发区,但由于鼻咽要转化为鼻咽癌有相当漫长的过程,医生准确诊断是否恶性肿瘤存在难度,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去除诊断模糊性,将鼻咽癌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对于广东人来说,在投保时不妨多注意合同中有无对鼻咽癌的保障。
仔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
多位专业人士认为,投保人对重大疾病险合同起码要明白的部分就是“责任免除”条款,即是在此种情况下,即使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罹患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也不作赔付。
这些责任免除条款集中分布在合同文本的两处。一是面向所有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会设立专章陈述;二是针对个别的重大疾病,往往出现在具体疾病释义的注解部分。
对于前者,各公司的免责条款基本相同,随着重疾险的普及,此类条款逐渐成为投保人的常识。如,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的被保险人等等,都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第二类针对个别疾病的免责条款往往散落在合同各处,即使找到了,也不一定明白“除外”情况意味着什么。专家建议,投保人首先要弄清楚自己最为容易引发的疾病的免责条款。比如,有的保险公司将“脊椎间盘突出症”列入重疾险附加的意外医疗保险项目中,而有的公司没有,对于容易出现脊椎间盘突出症的运动员人群,当然最好投保前者。
当投保人遭遇对免责条款解释不清的代理人,或者拨打该代理人所在公司客户服务热线寻求答案,或者换一家公司。
签定合同10日内必须通读合同
一位身为某中资保险公司首席法律顾问的人士表示,他自己也投保了重疾险,虽然与代理人相谈甚欢时往往欣然签字,但事后冷静下来还是会通读保险合同,因为此时发现问题还来得及,投保人有“犹豫期”。
犹豫期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中国保监会现时对各保险公司犹豫期的时间统一定为10天。
投保人可以利用犹豫期,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和保障功能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如有不满意处,在犹豫期限内通过代理人或者直接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要求无条件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尽管过了犹豫期也有退保的权利,但投保人无法要求全额退回已交纳的保费,只能退回保险公司将代理人的佣金、管理费等费用扣除后,所剩下的合同现金价值。但现金价值和交纳的总保费相差悬殊,因投保初期投保人交费少,保单成本摊销大,越早解约,保单现金价值相对于所交保费的比例越低,投保人的损失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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