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8日,王女士与沈阳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万元。双方约定,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一类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王女士有无重大疾病进行了询问,王女士在询问事项中均作了否定回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王女士交纳了3000元保费,保险合同于2005年11月8日生效。
天将大祸
2006年10月16日,王女士因病就医,被医院确诊为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在遭遇这一人生打击时,让王女士略感欣慰的是,自己买了一份保险,可以用4万元的保险款来治病。同年11月7日,王女士申请要求支付保险金。
节外生枝
2007年2月9日,保险公司作出拒绝理赔的决定。保险公司称:王女士违背了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王女士在保险前患有冠心病,故意隐瞒病史,故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只同意退还部分保费。
王女士对此拒赔理由不能接受,“得冠心病是发生在几年前的事,而且在投保时已经好了,我觉得没有必要填写。”王女士认为,即使自己未告知患有冠心病,但自己现在得的是白血病,两者并不相干,对本次出险无重大影响,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责任。
求援快律
快律网客服中心的电话响了起来。客服人员首先对王女士的病情表示了深切的同情,并在几分钟内就为其匹配了在沈阳打保险合同官司有多年经验的蔡律师为其代理该案。蔡律师对王女士的病情也表示了同情,同时认为尽力为王女士打赢官司,避免人生更大的不幸。
公正判决
沈河区法院认为,对投保人的身体健康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和询问,投保人亦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且保险公司的说明和询问义务应先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没有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对王女士的身体状况进行了询问,但询问的内容并不详细,未逐项询问,导致王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王女士未告知的疾病(冠心病)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的疾病(白血病)并无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并不具备。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王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
王女士的人生虽然蒙上了一层阴影,但是这次官司的胜出,至少让她略感欣慰,4万元虽然离治愈白血病有一些距离,但是能有效缓解短期的经济压力,对此,王女士对快律网提供的法律帮助深表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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