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保险法之所以将理性人标准作为判断标准,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信赖利益。由于合同条款通常由保险人拟定,被保险人并无与保险人议商之余地。所以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使被保险人的弱势地位能够获得保护,法院通常会保护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也就是保护被保险人的信赖利益。如果根据实际保险人的理解进行解释保险条款或行为,难免出现保险人利用拟定条款的优势设置陷阱,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情况;如果完全根据被保险人的理解进行解释,也可能对被保险人保护过度。因此,需要选择一个“中间人”的立场,来保护被保险人的信赖利益。
怎样的人才能算是一个理性人呢?通常,法官构建理性人标准时,会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保险合同各方对保险条款或相关知识的熟悉程度和理解能力。由于保险合同由保险人拟定,因此,我们所要考察的熟悉程度和理解能力实际上是被保险人的熟悉程度和理解能力。法官判断合同各方的老练程度和理解能力,根据的是各方应当具有的知识以及推定各方具有的知识。在保险合同理性人的建构中,主要是被保险人应有的知识与推定其具有的知识。本案中,法官需要假设一个普通人,看这个普通人能否从“骨髓增生活跃,分类大致正常,医生要求定期检查”这一医学术语中理解到自己可能已经患有某种疾病。从普通人的角度看,检验报告中的“骨髓增生活跃”一词有可能是骨髓机体活动能力较强;“分类大致正常”,表明被保险人的情况尚属正常;“医生要求定期检查”也只能表明要关注骨髓情况,而且会给普通人一个暗示——疾病尚未发生。这就是普通人的理解。
其次是理性人所置身的整体环境,即一个与被保险人具有同等地位的普通人处于被保险人同样的状况时,会作出怎样的判断。如果被保险人在当时情况下所作出的判断与理性人所作出的判断相同,则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达到普通人的判断标准,则保险人不需赔付。本案中,整体环境的状况是,被保险人并没有亲自到医院领取骨髓穿刺检验报告。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看,未领取检验报告意味着被保险人并不知道自己的病情的实际状况。当然也无法对保险公司进行告知。
此外,理性人标准还考虑交易惯例,但本案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第一次交易,保险人与其他主体交易时,也没有形成这方面的惯例,因此,本文在此不再赘述这一问题。
理性人标准虽然有以上的一些客观因素作为判断标准,但在实际审判中,经常会加入法官的主观因素。影响法官运用理性人标准的主观因素主要是:(1)法官在以往审判和生活中形成的经验,如法官会将自己放在当事人的地位去考虑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或某种行为的理解;(2)社区道德的影响。法官会考虑处于被保险人共同团体的其他被保险人对这一问题的看法;(3)法官的感情因素。也就是说,法官与生俱来的同情弱者的因素。这些因素共同决定着法官审判天平的倾向。
在本案中,理性人标准的客观方面表明,如果一个理性人处于被保险人同样的地位,他不会感觉自己可能已经患有某种疾病,最多认为自己将来有某种疾病的倾向。而未领取检验报告又强化了被保险人不知道检验报告内容的事实。再加上法官以往形成的经验、社区道德要求法官倾向于被保险人、法官同情弱者的心理这三个主观因素,最后促成了法官判决保险人败诉的这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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