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15日,被保险人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约定年缴保费4850元,缴费期间20年。健康告知栏目均选择“否”。保险公司以标准体承保(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作了体检)。该保单第三期续期保费应于2001年4月14日前缴纳,但原告实际缴费日期是在6月18日。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并未提请客户办理复效手续,而是在电脑置保单为失效状态下,强制予以正常续保,并将正常续保的收费发票送达投保人李某。2002年11月,李某被确诊为鼻咽低分化鳞状上皮癌,遂向保险公司提出重大疾病保险金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保险单已失效为由拒赔。
针对上述情况,该怎么样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呢?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均有“保险金申领”条款,在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保险金申领”条款中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需要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专科医生诊断证明或手术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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