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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出标准定义 六大疾病必须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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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许多消费者都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现在重疾险已经有了标准定义了,那么,如何看待新版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呢?

  我国首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正式发布实施。各保险公司将启用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并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开发和管理重疾险产品。这也标志着自去年2月以来的重疾险风波终于尘埃落定,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有力保障。去年2月21日,6位深圳重疾险投保人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起诉有关保险公司,认为重疾险对某些疾病的释义定义违背了基本医学原则,损害消费者利益;本报率先对该案做了报道,并开通热线讨论我国重疾险现状,先后刊发30余篇报道;去年4月,中国保监会表态将对重疾险政策作重大调整,随后重疾险疾病定义工作启动。

  据介绍,规范生效前已经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俗称“老保单”),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并没有统一的硬性规定。

  ■六种核心疾病必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疾定义”办公室负责人董向兵博士介绍说,从国际经验来看,重疾险所保障的多种疾病中,发生率和理赔率最高的疾病有三至六种,这些疾病对重疾险产品价格影响最大。因此,根据《规范》,保险公司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所承保的疾病范围必须包括:(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腔手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六种核心疾病。对于其他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但合同中涉及到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必须使用标准定义。不包含这6种必保疾病的保险期间包含成年人阶段的产品,将不能再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另外,《规范》还列出了包括“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等8类行为作为除外责任。但《规范》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列出的除外责任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宣传材料中病种要按序排列

  董向兵博士表示,《规范》还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涉及到的保险术语制定了行业标准,对重大疾病保险的相关除外责任的最大范围进行了限制。《规范》中称,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规范中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规范》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种类之前,以方便消费者在选择保险产品时进行查找对比。

  此外,《规范》借鉴英国2006年4月发布的最新版《重大疾病保险最佳操作指引》的经验,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中的疾病名称表述也提出规范性要求。

  以恶性肿瘤的表述为例,在重疾险中,部分早期恶性肿瘤不在此险种的保障范围内,很多国家和地区一般表述为,承保范围有恶性肿瘤(癌症),具体保障范围以合同所述条件为准。我国内地在引入该险种时也沿用了这一做法。

  《规范》明确要求,若疾病名称单独出现,应加入副标题,如“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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