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病种
市面上所售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病种各不相同。为了规范重大疾病保险市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曾颁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定义了6种核心重大疾病和19种其他疾病,规定6种核心重大疾病必须纳入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对其他19种疾病选择使用。
专家介绍,目前主流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一般都包括了保险行业协会推荐的这25种重大疾病,此外还有一些自行增加的病种,但是区别不大。在病种的针对性上,一般也没有很大的区别,至多是区分一下性别,推出一些男性或女性专享的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保障范围“刻意”混淆了被保险人在不同年龄的不同保障病种。比如在18岁以前的保障病种中增加了一些少儿不可能感染的疾病,如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严重帕金森病等,而一些少儿常发的重大疾病,如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脊髓灰质炎(即小儿麻痹症)等却不在保障范围之列。如果是替孩子购买了此类重疾险,那么就非常不划算了,所以消费者在购买重疾险之前仍需要“货比三家”,不要盲目在保障病种上“贪多”,而要选择保障范围针对性较强的产品。
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险都有一个观察期,即投保后一段较短的时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这种条款主要用来规避被保险人带病投保的逆选择风险。对于大部分投保人来说,这一点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只是注意,观察期不要太长或太短。观察期太长会影响产品的保障效率,而观察期太短的产品往往保费较高,投保这类产品相当于为部分保费逆选择者埋单。
保险期间
对有关“保险期间”的条款内容而言,一般不存在一个特别的衡量标准,一般只要考虑能比较灵活、能适应不同被保险人的个性化需求即可。
缴费期间
针对“缴费期间”条款内容,合众人寿保险专家建议,首选缴费期间灵活的品种,以便缴费期间合理地匹配自己的现金流。过短的缴费期间会增大短期资金压力,削弱杠杆效果,而过长的缴费期间会给后期缴费带来不稳定因素。一般说来,缴费现金流应该匹配在投保人的收入稳定期,以保证整个缴费期间内不出现过大的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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