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三次理赔标准不同
据肖先生介绍,2008年9月1日,肖先生花50元钱为11岁的女儿在学校购买了一份平安学生保险。按照保险单上标注,如果孩子患病住院,女儿肖悦最高可以获得60000元的住院医疗费保险赔付。
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10月,肖先生的女儿肖悦被医院检查出患上“再生障碍性贫血”。肖先生一家陷入了巨大的痛苦和经济压力中。在危急时刻,肖先生想起给女儿在学校买的平安学生保险。肖先生先后于2009年2月2日、2009年3月27日和2009年8月10日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获得三笔理赔,理赔金额分别为40877.37元;3044.29元;986.17元;合计44907.83元。
肖先生告诉记者,通过理赔,给其解决了一些燃眉之急。同时,他发现在前两次理赔决定通知书上,保险公司都非常清楚地把“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和“环孢素”列入可以报销的范围。当他申请第三次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把这两种药品列入到限制用药不能报销。肖先生多次找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要求按最高赔偿限额赔付却遭到拒绝,肖先生对平安保险的做法百思不得其解。
平安保险:公司并无过错
9月19日下午,记者随同肖先生夫妇来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该公司李亦茜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和“环孢素”为限制乙类药品,属于医保自费药品,在前两次理赔中,公司前期未明确适用规则时,按照有利于可户的方式进行费用审核,对该两种药品给予了赔付,在处理第三次理赔时,公司没有及时向肖先生解释清楚使用规则的改变,从而导致肖先生对第三次理赔结果不满意。但就保险合同本身来讲,公司没有任何过错。李亦茜表示,他们将通过捐助等途径给予肖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