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中旬,从事化工产品营销的自由职业者董宏思突然感到腹部剧烈疼痛,朋友立刻将其送往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经医生诊断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在及时进行了清除坏死组织和引流手术后,董宏思转危为安。
保险公司:大额理赔一拒了之?
大病初愈之际,董宏思突然想起,自己在两年前购买过一份中国人寿保额10万元的“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于是他找出保险单来仔细查看,“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赫然位列其中,医生看过这份保险合同也建议董宏思及时理赔。
病愈出院后,董宏思前往中国人寿昆明分公司的业务中心,按合同和保险公司要求,提交了理赔相关手续,当时一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脱口而出:“保额有点高”,董宏思不满地问,我每年交五千多元保险费你们公司怎么不嫌高,到得病来理赔时就嫌高了?该职员自知失言,连忙道歉。
但不久后,董宏思收到了中国人寿寄来的《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居然是“经调查核实,属于其他情况”。
律师:中国人寿赔钱还要赔理
被“无理由”拒赔后,董宏思百思不得其解,自己原来所在企业破产后出来自谋职业,未雨绸缪买了份大病保险,每年五千多元的保险费可不是小数目,不幸“中奖”后却一分钱都没获赔,怎么保险公司也不“保险”呢?为他做手术的主治医生听说此事后,建议董宏思走法律程序,并答应必要时为他出庭作证。
6月底,董宏思找到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张律师曾在一家人寿保险公司负责法务工作,是法律界不多的拥有保险代理资格的专业律师,代理过多起保险案件。张律师了解案情后,为谨慎起见,和董宏思一起找到了云南另一家大医院的肝胆科专家咨询,该专家认为,董宏思的病情、手术与保单理赔条件完全相符。该医生深有感触地问:“如果这种病情都不赔,那么大病保险还赔什么呢?”
张律师认为,中国人寿无理拒赔,从法律、合同、医学角度都毫无免责依据,属于“赖赔”,毫无诚信可言。
正式接受董宏思委托后,律师起草了《律师函》,要求保险公司及时理赔,否则将采取法律诉讼,但通过中国人寿95519索取传真号码时,该公司职员百般推脱,声称该理赔案“早已解决”,无奈律师只有用邮政特快专递发出《律师函》。
保监局:要打官司就不管!
《律师函》发出后,杳无音信。因时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深入开展理赔难、欺诈误导等专项治理活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42号),董宏思根据律师建议,正式向云南保监局举报投诉,请求严肃处理、查办中国人寿。
投诉一周后,保监局有关人士打电话给董宏思,追问“到底向法院起诉没有?”,董宏思回答,如果保监局不能及时整顿查处,会在合理时间后起诉,该人士竟然本末倒置地表示:如果要起诉,保监局就不受理了。
当地新闻媒体为此纠纷采访了中国人寿昆明分公司,该公司称“没有收到过《律师函》”、“与客户沟通不够”、“不是不赔,是暂时不赔”、“该合同继续有效”,对此,张律师驳斥道:是不是要等董宏思第二次患大病才理赔,是不是要等客户再多交几年保险费才“值得”理赔?
和解无望后,董宏思对保险公司无比失望,但张律师鼓励他:“如果打赢这场保险官司,获赔10万,不还是体现保险的功用?”“不过,如果每一张保单背后,都隐藏着一起诉讼,那真是中国保险业的耻辱和悲哀,公众对保险的不信任将无以复加。”
2005年8月1日,在中国保监会要求各地保监局开展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重点检查阶段”的同一天,董宏思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正式起诉中国人寿保险昆明分公司,要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并赔偿拖延保险理赔的滞纳金、违约金、原告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3000元。
“投保易,理赔难”,难道真是保险公司的立业、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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