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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于先天性心脏病保险没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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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今,越来越多市民把收入的相当一部分投入到保险中。买保险的本意是在自己遇到危难的时候,能通过保险公司按协议支付的赔偿金获得保障。如果,就在你支付了昂贵的保险金,而又恰恰到了需要提取这份保障的时候,才发现因为种种原因,你的保险合同不能获得赔偿,这个坏消息对你无疑是雪上加霜。
  如今,越来越多市民把收入的相当一部分投入到保险中。买保险的本意是在自己遇到危难的时候,能通过保险公司按协议支付的赔偿金获得保障。如果,就在你支付了昂贵的保险金,而又恰恰到了需要提取这份保障的时候,才发现因为种种原因,你的保险合同不能获得赔偿,这个坏消息对你无疑是雪上加霜。我们的读者黄女士近来就遭遇了这样的不幸。

亲爱的读者不妨问问自己,在保险合同的末尾签上你大名前,你看清楚每一条约定了吗?

来信倾诉

广州日报:

出于对保险公司的信赖,在绝大多数人尚未认识保险时,我们一家自1997年至今先后有5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重大疾病定期保险”等多种保险。
 
 
其中,我丈夫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1998年1月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很不幸,他今年5月因病去世。本以为信赖多年的保险会起到保障作用,谁知等来的却是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及退还现金价值的答复。

黄女士

记者调查

交了七千保险金

人死拿不到赔偿


黄女士的丈夫周先生(化名)的弟弟告诉记者,周先生今年5月病故的时候才44岁。

1998年,在保险业务员的说服下,周先生的三口之家总共买了三份保险,其中周先生和妻子都买了“重大疾病定期保险”,一份疾病险每年需要缴纳保险费大概900元左右,夫妻俩一共每年要交1800多元。期间一直按时缴纳保险费,到2006年1月为止,周先生为自己那份保险总共交纳了保险金7000多元。据悉,周先生还给在上小学的儿子买了一份寿险,每年的保险费要2000多元。

三份保险每年的保险金加起来差不多要4000元,周先生和妻子的重大疾病险保额都是5万元,周先生弟弟表示哥哥嫂嫂都对这份保险“寄予厚望”。黄女士在电子邮件里面曾说自己“即使在下岗时,也坚持节衣缩食地为自己及家人投保”,但是没想到等到丈夫病故却等来的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消息。

保险公司于2006年6月28日发出的《理赔通知书》,通知书中答复是:“被保险人因‘先天性心脏病’身故,而被保险人有心脏病史多年,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根据合同相关条款之约定属责任免除,本公司很遗憾地表示不负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合同终止,退还保险金4935.32元。”

争论焦点一:

先天性疾病一律拒赔?

该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相关人员表示,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会拒赔先天性疾病,保险合同中一般都会把先天性疾病列为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事项。周先生的情况属于“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一般都不会进行赔付。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林惠勇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在还未得知周先生患先天性心脏病时对保险费照收不误,说明保险公司放弃了其知情权。如果有证据证明周先生在得知自己患先天性心脏病后,将身患心脏病之事告知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公司于2005年知道周先生患心脏病入院后,仍于2006年收取当年保费,则保险公司超过合理期限未解除合同,不能再以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周先生“带病投保”本身不是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者拒赔的法定事由。

争论焦点二:

告知义务是否及时履行


该保险公司理赔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保险公司在接到给付申请之后,马上对周先生的病亡原因进行调查,根据医院的化验单得出的结论是周先生的确死于先天性心脏病。周先生在投保当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而此后在得知自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之后,同样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条款解除合同。

黄女士则表示,丈夫1998年投保时根本不知道自己有先天性心脏病。周先生弟弟也说,周先生在投保前一直没有生过大病。黄女士还透露,在2003年丈夫因病住院,曾经致电保险合同经办业务员陈某说,自己的心脏可能有问题,咨询是否需告知保险公司,而业务员的明确答复是“不需告知”,黄女士还说这个过程有人可以证实。

记者联系到业务员陈某,陈某表示2003年周先生的确生病住院,当时周先生告知自己得的是肾病,提出了给付申请,但是由于周先生没买“附加住院”的内容,所以没有得到相应赔偿。“当时绝对没有提及心脏病”,陈某语气很肯定。

林惠勇律师表示,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的保险营业员被当然视为保险公司的“全权代表”,在这种情况下黄女士只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证人证明自己当时的确告知了保险营业员,在法律上就已经尽到了诚实告知的义务,而不论营业员是否告知保险公司。

争论焦点三:

免责条款是否明确说明


陈某说,自己已经做了11年保险代理,不可能不知道要对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义务。当时周先生本人仔细看完了合同条款才签字的,陈某也曾经询问周先生是否有先天性心脏病,周先生的回答是没有。黄女士透露,她在接到保险公司理赔通知书后,仔细参阅合同,才发现合同中“责任免除”一项,确有“先天性疾病身故”的约定。

林惠勇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应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无效。明确说明,不仅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单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而且要求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做出书面或口头解释。保险公司对此有举证义务,口头告知的应提供笔录、音像资料等,书面告知的应出示投保人的阅后签字或特别声明等。

避免理赔纠纷

要学会“自保”


某知名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保险公司和客户发生的理赔纠纷中比例最高的是告知不明确的情况。

这位负责人介绍,所谓保险业务员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前者是保险公司的全权代表,而后者则是主要是代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打交道,代表的是投保者的利益。保险经纪人目前在广州还不多见,市面上绝大多数保险业务员都是保险代理人,他们领取保险公司的佣金,其奖金和保险业务多少挂钩,所以部分人为了促成一项业务,容易“误导”广大投保者。“误导”通常是对某些保险条款大而化之,淡化某些条件限制,特别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

这位负责人提醒广大投保者,接触业务员之前应该看对方是否有相关的资质证明,看其是否持有“双证”。根据相关规定,所有从事保险代理的人,都必须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取得所服务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后,才能“持证上岗”。

其次,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者对难以理解的专业性比较强的部分条款应详细询问,对于关键条款特别是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应当重点阅读,以免被“误导”,最后产生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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