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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重大疾病保险患病索赔仍非常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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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经常会搬出“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等免责条款,拒绝向投保人理赔。那么,投保人该如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病史的投保人该怎样避免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呢?

  云南省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中心认为:“胰腺胰床引流术”和“胰腺坏死组织清除术”都是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手术方式,但二者的选择是根据胰腺坏死的程度来决定的。法庭审理后认为:昆医附二院根据病人的病情,通过最佳的手术治疗方案,同样完成了坏死组织的清除,且原告董宏思的转危为安、顺利康复证明了施行“胰腺胰床插管引流术”不但符合医疗原则,而且是科学的。

  2005年10月17日,盘龙区法院一审宣判:中国人寿昆明分公司支付原告董宏思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随后,中国人寿昆明分公司没有上诉,按期执行了法院的判决。

  然而,打赢了官司也拿到了钱的董宏思却并不高兴:“如果所有出险有纠纷的人都必须靠打官司才能保障本应该得到保障的权益,消费者怎么能放心呢?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能力、有时间与保险公司打官司,特别是一些赔偿金额小的例子。”

  张宏雷表示,随着“董宏思案”、“深圳友邦保户退保案”等案件的出现,经过媒体的报道,迅速引起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重视,对重疾险变革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深圳市保监局就表示:对保险合同提出疑义是一件好事,被保险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保险业问题的方式是值得称赞的,对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在一系列案件的警示和推动下,《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07年4月3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正式公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它将使疾病定义统一标准化;同时由于医学判断标准的规范,将可能会使理赔标准更加宽松,改变“保死不保病”的状况。

  该《规范》出台统一了25种重大疾病的定义,规定6种必保疾病,且对具体某种疾病的界定放宽条件。云南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人士表示,重疾险规范的出台,对于解决目前各保险公司之间标准不统一,投保人选择难的现状很有帮助,“可能在短期内会在市场上产生一定震荡,但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但是悲观者也指出:这一《规范》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商业保险公司在利益驱使下违背职业道德、钻法律空隙等诸多因素,都将造成索赔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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