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专家定期重疾个人疾病保险责任条款 (本责任条款与长期疾病保险基本条款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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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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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险金额 |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
1.2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两种:20年、30年。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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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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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1.3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2) 3) 4) 5) 6) 7) 8)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
2 |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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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保险金申请资料 |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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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资料 |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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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申请资料 |
1) 2) 3) 4) 5) |
2.2 |
宣告死亡的处理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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