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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专家定期重疾个人疾病保险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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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爱专家定期重疾个人疾病保险责任条款

(本责任条款与长期疾病保险基本条款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部分)

 

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2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两种:20年、30年。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2

其他事项

 

2.1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资料

1)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2)       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需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检验报告;

3)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资料

1)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2)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3)       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       被保险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5)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2

宣告死亡的处理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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