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其在职人员总数的75%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二、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含3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同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效力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连续投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连续投保手续,并按连续投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罹患的下列疾病:
(一)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
(二)恶性肿瘤
(三)慢性肾衰(尿毒症)
(四)重要器官移植
(五)瘫痪
(六)脑中风
(七)冠状动脉搭桥术
(八)严重烧伤
(九)暴发性肝炎
(十)主动脉手术
(十一)心脏瓣膜置换术
(十二)多发性硬化
(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四)失明
(十五)良性脑肿瘤
(十六)阿尔兹海默氏症
(十七)帕金森氏病(保障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十八)急性脊髓灰质炎
(十九)肝病末期
(二十)重症脑损伤
(二十一)植物人状态
(二十二)肌营养不良症
(二十三)原发性肺动脉高血压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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