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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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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15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15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少儿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少儿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合同效力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3.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

3.4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

保险费

4.1

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和被保险人的年龄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5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需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检验报告;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被保险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宣告死亡的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5.5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4

地址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6.5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在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第6.2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6.6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名词释义

 

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

 

2

意外伤害 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

 

3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况之一:

1)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2)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       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0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1

医院 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12

少儿重大疾病 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各种少儿重大疾病必须由专科医生确诊。

以下定义中所指的恶性肿瘤、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严重Ⅲ度烧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自确诊之日起必须生存28日以上才可申请理赔。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一种幼年发病的慢性关节炎,特点为关节炎发生数月前出现高热和系统性疾病体征。主要临床表现包括:每日高热、迅速消散的皮疹、关节炎、脾肿大、淋巴结病、浆膜炎、体重减轻、嗜中性粒细胞增多、急性时蛋白升高和血清抗核抗体(ANA)及类风湿因子(RF)阴性。

本合同仅对实际接受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严重的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予以理赔。

 

13

专科医生

上述少儿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4

永久不可逆性 少儿重大疾病定义中的“永久不可逆性”,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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