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与我们的合同】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成立,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扣除不超过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撤销并自始无效。
1.4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2.1重大疾病
在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重大疾病仅指少儿重大疾病;
在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重大疾病将增加成人重大疾病。
2.2.2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身故,(二)高度残疾,(三)重大疾病,(四)因导致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退还最后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4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5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少儿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5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6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6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2.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2.5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发生高度残疾,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发生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的高度残疾情形与重大疾病中所列明的疾病种类重复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不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初次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9)被保险人殴斗、醉酒;
(10)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11)恐怖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含)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法律及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对保险合同批注。
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若由于通知延迟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3.1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
(2)受益人(或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
(4)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重大疾病保险金属于提前给付的,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申请,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3.2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3高度残疾保险金申请
由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
(2)受益人(或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或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申请以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并向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于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的案件,我们将在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受益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当受益人申请保险金的证明和资料不全或不准确时,我们会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除非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在宽限期结束时若您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保险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本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5.3保险单借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借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借款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本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含)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8.2年龄错误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7周岁。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①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②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③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8.3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4利率与利息
本主险合同中涉及的利率由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制订,并公布后适用。所有利息均用此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
8.5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由我们对保险合同批注或者出具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6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联系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我们。若您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联系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7高度残疾的鉴定
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被诊断患有疾病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8.8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
(2)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承保的重大疾病;
(3)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
(4)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5)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8.9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释义】
9.1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9.2少儿重大疾病
指下面列出的15种重大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9.2.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9.2.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9.2.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9.2.4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2.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2.6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9.2.7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损害,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师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在0岁至3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初患双耳失聪除外。
9.2.8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9.2.9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9.2.10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2.11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9.2.1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9.2.1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在0岁至3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初患语言能力丧失除外。
9.2.1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9.2.15川崎氏病(伴有冠状动脉瘤)
本保障仅限于伴有冠状动脉瘤的川崎氏病,必须有超声心动图(Echo)检查诊断,并且临床表现至少具备如下条件的5个:
(1)不明原因的发热,持续5天或更久;
(2)双侧结膜炎;
(3)口腔及咽部的变化,包括口唇红肿和干裂,杨梅舌,及咽粘膜弥漫性发红;
(4)发病初期手足硬肿和掌跖发红,以及恢复期指趾端出现膜状脱皮;
(5)躯干部多形性红斑疹,但无水疱及结痂;
(6)颈淋巴结非化脓性肿胀,其直径达1.5cm或更大。
9.3成人重大疾病
指下面列出的14种重大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9.3.1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9.3.2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3.3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3.4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9.3.5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3.6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9.3.7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9.3.8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3.9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9.3.10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因酗酒所致的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除外。
9.3.11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以上11种成人重大疾病是《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列明的重大疾病。
9.3.12多发性硬化症
指一种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造成身体部位不可逆的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须经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师确诊,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所谓身体部位不可逆的功能障碍指初次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180天以上。其诊断必须包含以下全部内容:
(1)由于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上述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记录。
9.3.13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由医师确诊为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并需进行手术治疗,以进行胰腺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所致的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除外。
9.3.14恶性葡萄胎
本项疾病是指经病理诊断确诊的,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需进行化疗或手术切除治疗。
9.4高度残疾
指下面列出的8种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9.5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9.6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9.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9.9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9.11手续费
指本主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依据本主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等于本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9.1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13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定点医院,我们保留变更定点医院的权利。定点医院发生变更时,我们会书面通知您。
9.14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9.15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9.16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9.17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