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真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7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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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或身故时的年龄已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 内且本合同有效,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包括第90天),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发生上述情形时,如果您已交足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在扣除手续费 后退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拒捕、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如果您已交足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您可以选择趸交或分期交纳保险费。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自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宽限期满日当天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但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参见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但须向监管机构备案。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的,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如果未确定受益比例的,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保险金。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需要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申请。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后即可生效。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如果被保险人是由您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除外。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超过2年不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超过5年不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填妥我们的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 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血液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5. 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填妥我们的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 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申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二款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保单贷款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而且您已支付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将本合同作为保单贷款的质押,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7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如果您未能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我们按下列约定处理: 一、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或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二、当贷款期满,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时,则所欠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的保单贷款,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计息,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如果您部分偿还贷款,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收到您所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两者的累积利息后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如果您没有行使本复效权利,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合同。 一、您在收到本合同后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我们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二、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于本合同终止后30天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 三、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妥我们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本合同的原件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投保申请或提高其保险费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以下约定处理: 一、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二、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身份证明登记的实足周岁年龄计算。 二、在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文件上填写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如果填写的不真实,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1.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范围,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我们将无权解除合同,并按以下第2、3项约定处理。 2.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或性别不真实,导致我们实收的保险费少于应收的保险费,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及累积利息。如果在更正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照实收保险费和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或性别不真实,导致我们实收的保险费多于应收的保险费,我们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 二、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 三、本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1]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法定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2]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本合同所界定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使一般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但不包括本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3]医院: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4]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6]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8]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末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9]手续费: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对该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等三项之和。如果合同终止发生在保单年度末,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参见本合同保险单中所列明的对应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果合同终止发生在保单年度中,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的具体金额是根据本合同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的现金价值。 [10]处方药物:指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11]本合同期满日: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2]趸交:指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13]保险费到期日:一般为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4]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1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17]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两者的累积利息后的余额。 [19]累积利息:指根据我们已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我们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5%之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如果本合同有欠交的保险费或保单贷款,我们将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 [20]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2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2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24]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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