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比较大病条款外,市民还应留意对比额外保险责任。如有数家公司保险责任中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条款,对市民来说比较实用。该条款规定,当客户患有终末期疾病,存活期在一定期限以内时,可以按照保额给付保险金。也就是相当于将有限的大病保障范围扩大到无限,不论保户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障的大病范围,只要医院证明此人“命不久矣”,就可以申领保险金。
不过,额外保险责任也并非多多益善,有些保险责任实际意义并不大。如不少重疾险产品均已将全残责任拆解为“失聪、失明、失语、瘫痪”等责任,涵盖于所保的大病之中,对于这些产品,全残责任这一额外责任的意义就相对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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