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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附加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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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华泰人寿附加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华泰人寿福佑安康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华泰人寿附加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华泰人寿福佑安康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凡本附加合同未作规定的内容,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本公司将主合同的保险金作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一并终止,本公司不再承担主合同第二条所述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且不返还所交保险费,也不退还主合同现金价值净额。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若本附加合同有现金价值,本公司将退还其现金价值净额予投保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附加合同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且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满期日、保险费到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第六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的交费期间相同,且必须与主险同时交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交费方式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交纳续期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分为三种:10年期交(对应的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限制为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15年期交(对应的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限制为出生满60天至55周岁),20年期交(对应的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限制为出生满60天至50周岁)。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为便于投保人浏览本附加合同,对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进行充分了解,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单后10天内(含)的犹豫期内有权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仅在扣除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已收保险费余额。
 
  投保人也可以在签收保险单后10天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接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全部文件和资料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第九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会自动终止效力:
 
  1.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已按照本附加合同第八条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2.投保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第二十三条与本公司达成复效协议的;
 
  3.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4.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5.主合同终止;
 
  6.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下列文件: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医疗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记录、出院小结、影像学、病理检查、实验室检查及其他相关检查报告);其中因双耳失聪而申请保险金的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因双眼失明而申请保险金的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因语言能力丧失而申请保险金的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4.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合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或材料。
 
  如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请求权】
 
  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主合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办理保险费自动垫交时,本附加合同必须同时办理自动垫交。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进行保险费自动垫交。
 
  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时,除非投保人在保险费宽限期届满前向公司书面申请本附加合同自动终止的,本公司将以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之和垫付当期欠交的该主合同及全部附加合同保险费及利息;如当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之和不足以垫付当期主合同及其全部附加合同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时,主合同及其全部附加合同的效力即中止。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保险】
 
  主合同减额交清保险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的,本附加合同必须同时办理减额交清保险。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办理减额交清。
 
  【第十四条:保险单借款】
 
  主合同保险单借款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主合同进行保险单借款时,本附加合同必须同时办理保险单借款。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办理保险单借款。
 
  【第十五条:减少保险金额】
 
  主合同减少保险金额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减少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必须同时办理减少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办理减少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事故的通知、失踪处理、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合同的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合同内容变更、合同效力的恢复、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争议的处理、欠款的偿还。
 
  【第十七条:名词释义】
 
  1.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称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中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其中,“90天”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重大疾病无90天等待期的限制;“疾病”指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本款1)至24)项的重大疾病定义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疾病定义。
 
  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a)原位癌;
 
  b)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c)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d)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e)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f)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a)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b)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c)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d)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a)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b)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c)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a)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b)肝性脑病;
 
  c)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d)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a)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b)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a)持续性黄疸;
 
  b)腹水;
 
  c)肝性脑病;
 
  d)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a)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b)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c)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
 
  14)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a)眼球缺失或摘除;
 
  b)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c)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
 
  15)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a)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b)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9)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0)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2)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a)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b)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4)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5)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a)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b)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c)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d)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26)多发性硬化症:指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a)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或者
 
  b)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27)终末期疾病:指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主任医师确诊为疾病的终末期状态。疾病已经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医治缓解,并且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将于未来六个月内死亡。在家属及患者的要求和医师的同意下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此疾病状态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前已经确诊并且具有医疗证明文件和临床检查依据。
 
  28)植物人状态:指由于严重脑创伤造成大脑严重损害导致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完全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诊断必须明确并且具有严重颅脑外伤和脑损害的证据。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30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2.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现金价值净额:指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扣除保险单借款及利息、欠交保险费及利息、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的余额。
 
  4.医院:本附加合同所称医院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转入本附加合同所指医院治疗。
 
  5.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6.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7.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9.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1.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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