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长达10年的修订,新《保险法》10月1日正式实施。与旧《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作出了大量修改,尤其在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有了更细致的规定。新《保险法》施行后,重大疾病保险成为受益最多的险种。各家保险公司纷纷对以往产品推陈出新,更新换代,来满足新法的要求。那么我们如何在新保险法下选购重大疾病保险呢?
新《保险法》在人寿保险方面,增加了一个重要的条款,就是所谓的不可抗辨条款。条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如果投保人投保超过2年,则保险人很难根据以往的情况来解除保险合同。这样就从根本上保障了投保人的利益,提高了保单的有效性,对于广大投保人来说可谓福音。
由于重大疾病发病原因复杂,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专业信息不对等原因,
重大疾病保险历年来都是索赔纠纷的热点。如今有了这一条款的保障,投保人可以放心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只要投保过2年,就基本上都能得到长期有效的保障。
笔者认为,重疾险的认购原则是按需投保,消费者可以根据重疾险的分类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第一,纯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此类型保险主要特点是无储蓄性,无返还性,保费低廉,保障力度大。此类型重大疾病保险目前市场上很少见,仅少数公司有主险,大部分公司都作为附加险销售。适合年轻人或者保费紧张的人群。
第二,返还保费型重大疾病保险。此类型保险一般为带有返还性,仅在到期时返还累计所交保费,一般无利息,为定期型保险。由于市面上纯消费型的重大疾病保险很难单独买到,因此返还保费型就为无奈之选择。该类型保险为主险的,到期返还保费,中途提供比较高的保障。当然,除了主险外,有些公司也推出了类似的主险搭配附加险方案,不过,此类型保险保费要略贵一点。总体来说,该类型保险费用还算比较低的,保障功能尚可,适合年轻人或保费紧张的人群。
第三,储蓄型定期返还重大疾病保险。此类型保险往往有比较强的储蓄性,可以作为养老金准备。一般该类型保险均为定期型,定期返还保额加分红。例如70岁到期给付保险金,则同时可以作为养老退休金使用,一笔投资,两笔保障,但其缺点是保费较高,越是提早支付越昂贵,因此适合有一定保费负担能力和想要同时积累养老金的人群。
第四,储蓄型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此类型保险也有比较强的储蓄型,但是一般只能作为遗产准备。优点在于保障终身,相对保费不是特别贵,缺点在于只有身故或疾病赔付。此类型保险适合考虑到有比较大的家庭责任,或者对遗产计划有需要的人群。
第五,万能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此类型往往以万能险为主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一方面,附加险费率较低,使其可以以比较低的保费就可以做到重大疾病保障。另一方面,可以享受到万能险投资收益率以及万能型配合多种附加险的组合型保险方案。缺点在于,由于附加险保费按照自然保费计算,因此附加险的保费会逐年递增,甚至后期会非常高昂以至于需要追加保费。该类型保险适合保费有限,但又想保障全面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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