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一、治疗方式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则不赔
案例:2006年10月11日,王先生并从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拿到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2006年11月,王先生打了一年的官司终于胜诉。44岁的王先生患上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在医院接受了插管引流”手术,花去治疗费3万多元。出院后,王先生想起自己两年前曾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的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每年5010元,保额为10万元。而他得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正是保险上约定的21种重大疾病之一。于是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对王先生的质疑,关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给付规范为: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保险公司的解释是根据保险条款规定。病灶切除或胰腺局部切除的手术治疗。被保险人此次出险未做病灶切除或胰腺局部切除手术治疗,尚未达到条款中的给付条件建议暂不予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而王先生的主治医生则表示。目前手术治疗主要采取的引流。灌注加引流实际就是一种清除手术。但是这一解释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目前临床上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治疗有激进治疗和手术治疗两种方式。对病情严重的病人要进行手术治疗。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引流”和“坏死组织清除”两种手术依然拒绝赔偿。
虽然王先生的官司胜诉了但目前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中仍然充溢着类似条款。才可以得到赔付,条款要求患者必需按条款要求的手术方法治疗。但其中很多都是过时的治疗方式。比方,某外资保险公司大病险条款有这样的规定,癌症: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依据…但医生解释说,现在癌症的病理诊断全都是依靠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如果不包括这两种,那就只能切样检查,但是这种检查方法就排除了现在发病率比较高的癌症(例如肺癌,胃癌,食道癌等等)以及中早期癌症,也就是说,患者只能捱到晚期再去医院检查,否则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注意二、保险公司附加的诸多额外责任只是噱头
很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外还有额外责任。实际上其中很多额外责任并无实际意义。比方,以此使投保人误以为额外责任越多买得越值。有些保险公司把“大病后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算作“另一条保险责任”而重大疾病理赔后,合同责任已经终止,保险公司不再负担任何保证,投保人也不再负有交保险费的义务,哪里用得着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呢?此外,对“全残”没有概念的客户一定会觉得这条责任很优惠。其实,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将“全残责任”也列入“全额给付保险金”范畴。疾病保证种类超越17种的大病条款中,均已将全残责任拆解为“失聪、失明、失语、瘫痪”等等诸条,分散隐蔽于“N种大病”之中,保险责任中,再单独提出“全残”赔付,纯属假慈悲了.
重大疾病保险中也有一些有价值的额外责任。如生命保障提前给付和自动垫缴保费条款的规定。不过,生命保障提前给付是指当投保人患有终末期疾病。可以依照保额给付保险金。也就是相当于将有限的大病保证范围扩大到无限,存活期在一定期限以内时。不论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障的大病范围,只要医院证明此人“不久于人世”就可以申领保险金。而自动垫缴保费条款。保险效力可延续到续缴保费时。则规定在投保人如果遇到出差等情况而不能及时交纳保费时。
注意三、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不是越广越有用
现在各大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客户,有10种的有30种的有40种的最多的甚至宣称有500多种。投保者当然觉得保的疾病越多越好,重重大疾病保险包括的种类上大做文章,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案例:刘小姐于2009年倒霉身患右肾上透明细胞癌,刘小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却遭到拒赔,及时住院并进行了右肾切除手术。住院期间,理由是该病不在500多种病例之列。而另一家公司仅列有10种病例的明细中,只用“癌症”原位癌除外,原位癌一般多指癌变仅限于粘膜或皮肤表皮的鳞状上皮内,尚未破坏基底膜的癌。原位癌属于早期癌,经手术和中医药治疗后,大部分患者可完全康复一词就已将包括“右肾上透明细胞癌”内的所有癌症都纳入了保证范围。由此可见,保险条款上列明所保的病种越多,未必就意味着保证范围越广。赔付额度上,当投保人被诊断为大病后,各公司的规定也有不同。大多数公司都是依照保额或保额的倍数来赔付的但也有保险公司将大病区分为两大类:罹患“一类大病”赔付保额的80%罹患“二类大病”赔付20%也就是说。其他公司可以获得20万元的一次性赔付,而在这家公司只能获得16万元,其余的4万元要等投保人再患上另一种“二类大病”后才能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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