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于1999年9月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健康险险种,并附加重大疾病险。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其中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适用条件。
该条款关于“重大疾病”做出释义,11类疾病属于重大疾病险赔付的范围。其中第七种为: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2005年郑某因患心肌梗塞,住院手术,但出于治疗的安全性考虑,其选择了冠状动脉支架手术。术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被拒付,后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认为,重大疾病应当指具体的症状,而不能用治疗方式划分,原告患心肌梗塞可以使用搭桥手术也可以使用支架手术,但不影响对重大疾病的界定,该保险条款关于重大疾病约定不明确,应当做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赔付其医疗费用。
对此,我们详细地阅读了保险条款,并咨询了相关医学专家的意见,了解到冠心病的治疗方式有多种,搭桥手术和支架手术最为常见,但两者有本质区别,适用的症状也不同,对此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很明确,仅是就冠状动脉搭桥术赔付,不包括支架手术。该保险条款约定的很清楚,并没有歧义。最终,法庭在查清事实后,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随着2007年4月3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适用,保险行业开始使用统一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根据《规范》,保险公司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所承保的疾病范围必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六种核心疾病。对于其他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但合同中涉及到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必须使用标准定义。这样以来,重疾险赔付的条件就变得更加的明确。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