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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重大疾病保险要看清合同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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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重大疾病尤其是恶性肿瘤发病率越来越高,罹患人群日趋年轻化。一旦患病,巨额的医疗费用无疑成为首个需要面对的问题。所以,投保一份重疾险是十分必要的。专家提醒,投重大疾病保险要看清合同细节。

  保障的合同风险对于54岁的山西省太原市市民董国柱来说,2003年所发生的那场重大疾病保险(下称“重疾险”)的理赔纠纷,至今未能让他释怀。

  董国柱的痛苦来源于一场“失败”的官司。

  根据此前山西当地媒体的报道,2003年4月23日,董国柱的妻子因脑干出血,医治无效而去世。此后,董国柱因为理赔问题与某保险公司打了一场官司。起因是双方对脑中风存在不同的理解,而保险公司对脑中风又有严格的限定性规定。从数年前开始,重疾险被引入中国。目前,国内很多家保险公司都已推出了名目繁多的重疾险。但是众多重疾险理赔纠纷的出现,显示这一险种正面临着诚信危机。

  最终保险公司未按照重大疾病给予理赔,只是按照身故来理赔。董国柱对此判决不服,从此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一落千丈。

  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纪富律师指出,这种现象的发生,双方都有责任。毛纪富认为,一般而言,保险公司所提供的重疾险合同,在文字表述上往往夹杂大量的行业术语和法律、医学的专业术语,晦涩难懂,把投保人弄得晕头转向;在条文设计上,保险公司自己设计合同,大部分条款是投保人的义务,对保险公司的义务则尽可能避免;在内容规定上保险合同一般都列出许许多多的免责条款,把风险尽量推给投保人,甚至好多合同条款还隐含了陷阱。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就会很容易找出拒绝理赔的借口。

  言下之意,如果投保人没弄清合同条款的含义,仅仅凭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就盲目的签订合同,结果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再仔细阅读合同,就发现代理人当初的口头承诺和合同的条款相去甚远;对合同条款不熟悉,在履行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事,保险事故发生后选择了合同约定以外的处理方式,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仅赔偿一部分损失。

  他指出,有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表面上看起来,或者经过保险代理人的介绍,确实很有诱惑力。但是实际上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该条款索赔时,投保人却发现此条款附加了种种苛刻条件,索赔实际上变成不可能的事情。

  从2005年3月开始,浙江省工商局委托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和浙江大学法学院的法学专家,对该省省级保险公司正在使用的577份保险合同进行审查,重疾险合同也是其中之一。

  审查结果显示,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险合同存在的问题条款,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违反现行禁止性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条款;一是明显不合理的问题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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