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于确诊日期后三十天时仍然生存,本公司将给付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终止。
那我想请问,保障范围内的重疾已经得到确诊,为什么还要被保险人多等待生存的30天才给予赔付?
难道不是一经确诊,就是被保险人最需要这笔钱去进行及时治疗的时候?
为什么还要再拖延被保险人30天,令其因得不到及时的先赔付后治疗而令病情加重,这样对被保险人来说不就是太残酷了吗?
满意答案:
1、不同的条款、不同的疾病约定不同,有的条款约定是30天,有的是28天,有的是十周,有的是180天;
2、重大疾病险与寿险精算基础不同,根据不同的重疾条件,对应不同的死亡率,也对应了不同的保险费率,也就是说,不同的赔付条件,交的钱也是不同的;
3、赔付对象不同:对于确诊重疾后迅速死亡的,保险公司直接赔偿身故保险金给其受益人,对于确诊重疾后生存到约定时间的,保险公司赔偿给被保险人自己;
4、我个人认为(不一定准确),可能保险公司等待过了一定的时间,以检验该诊断的准确性,避免临床医生匆忙诊断之下会有误诊,从而导致保险公司误赔的现象。另外,也是为了避免个别医生和个别客户之间有不正当的行为而骗保,一般情况下,确诊重大疾病后必然要进行针对性的治疗,如果30天或者更久都没有进行针对性的治疗的话,那么骗保的嫌疑就很大了。
5、凡事有利就必有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的;另外保险公司并不是接到保险申请就得立马赔钱的,对于重大疾病理赔申请多数需要调查后才作出结论的,所以很少有像你提问的29天、31天那么巧的事的;
6、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的病人在确诊重大疾病后都能生存30天的,只有很少的重疾客户在确诊30天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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