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赵先生买的重大疾病险在心脏病发作之时,却没能帮上他忙,反而给他带来了一场官司。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采纳了赵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万元的诉请。2009年6月,因未按时缴纳保费导致合同在2011年4月中止。赵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安全支付了两期保费后。再次来到保险公司,并填写复效申请书,反面的健康告知及声明书上草草地打上几个勾,缴了费,恢复了保险合同效力。
没多久因冠心病、心绞痛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保险公司给出的答复是赵先生复效前因患冠心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复效时未如实告知我公司,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相关规定,本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解除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处置。原来2010年的7月。考虑到时间安排等原因而没采取手术治疗,赵先生曾因冠心病住院治疗。待病情转好后就出院了申请复效时,未将此事告诉保险公司。
审理中,保险公司在料理合同复效过程中没有提示他更没有主动询问,赵先生表示自己并非故意不告知。既然健康状况如此重要,保险公司理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并应主动进行了解。因此,要求保险公司支付2万元保险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保险公司则认为,签了保险复效申请书,赵先生在料理保单复效手续时。该申请书声明栏处特别载明了有关身体情况的声明内容,王本人也在该声明栏下方签字确认。说明其已知晓并明了自己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他却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因此公司拒绝赔付是合法的.
只因隐瞒身体健康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询问他健康状况并无不当。并且保险公司已经通过“客户说明”对料理复效应注意的事项和免责内容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保险公司通过要求赵先生填写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复效申请书的方式。赵先生未能将自己的健康状况告知保险公司,应属赵先生自己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其如实告知义务。
由于2010年7月王在医院治疗冠心病。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涉诉附加险保险合同复效。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已复效的涉诉附加险保险合同,并对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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