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近来很“多事”——多次赔付渐成趋势,在被市场质疑为“只是营销噱头”之后,改装版的“恶性肿瘤可二次赔付”又粉墨登场。
之所以说是改装版,是因为:所谓的多次赔付,是将重大疾病设置为几组,如果投保人患其中一组中的病,那在他得到赔付后,再次患的只能是其他组中的病才可再获赔偿,同组的病或同病复发不在受理之列。这个“恶性肿瘤可二次赔付”,则确认了恶性肿瘤的复发和转移等,都可二次理赔。
相比之下,改装版温情许多。恶性肿瘤也是常见、易复发的重疾,确定它可二次赔付,而不是用其他不易复发的病来“忽悠”,多少体现了点保险企业的商业诚意。不过有一点需提起注意,两次发病的时间间隔,保险产品在理赔上是有规定的,这个时差与“初愈—复发”的一般时差,消费者需要仔细比对。
当然,要注意的远不止这个。之前,不管市场需求多么迫切,重疾险从来都是“一次理赔”,现在很多“金牛”产品都下了架,多次理赔却意外勃兴,放着滚滚现金不要,却扎起堆来搞产品创新,保险企业怎么一下子都变脸了,主动适应市场需求?
答案在新《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引入了一个重要条款即“不可抗辩”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取消了保险企业在合同生效两年后的解释权利,大大增强了对投保人的保护。而在旧法中,因为险企可利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一条款,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纠纷不断。这种纠纷也往往蚂蚁撼大象,险企进可攻,退可守,占据绝对主动。他们也因此更喜欢险种不细、责任不明的合同。
现在,新规定部分抽走了保险企业“灵活运用”的空间,同时还将增加投保人道德风险——若哪个投保人真有意隐瞒病史,在生效的两年内也没有被险企排查出来,那此人一旦有了重病意外,保险公司在此人身上就要赔本。而曾经于他们有无限好处的模糊合同,也变成作茧自缚。
如此情况下,保险产品必然要创新,但它实在算不上市场选择的结果,只能说是法律修订使然,是被“逼”出来的创新。这一本质也基本决定了所谓的多次赔付等只是一个画饼,进一步的,就是怎么将饼画得让人充满食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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