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产品应含死亡责任
重疾保险是以重疾的发病率为保险费的计算基础,而一般寿险是以死亡率为保险费的计算基础。相对死亡率来说,重疾的发病率具有波动性大、不稳定的特点,由于多数产品设计为重疾提前给付型保障,则死亡率的改善能够部分抵消诊断率的提高。
重疾发病率的增加趋势与死亡率增加趋势类似。重疾提前给付保障附加于基础寿险产品时,在产品的准备金递增的同时风险保额递减,使其成为人们能够负担得起的产品。而从市场需求看,提前给付型重疾的设计观念是必要的,它是购买者的主要动机所在: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罹患重疾时偿还主要的债务,例如:治疗费用、抵押贷款保障。
因此,应允许重疾产品包含身故责任,并根据重疾的数据积累情况,调整身故保费在总保费占比,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经营风险,也符合产品发展的客观规律。
重疾产品的定义应当统一
疾病定义的标准化有弊有利。在英国,保险协会(ABI)提供了标准化的疾病定义以确保:不同销售渠道使用同样的表述方式及理赔的一致性,避免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同一索赔的处理各异的情况(一家保险公司赔付了保险金而另一家拒赔)。通常,标准化定义只包括一些基本疾病,各家保险公司可以自己决定加入其他定义未标准化的疾病。再保险公司也竭力促进疾病定义的标准化,因为再保险公司认为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定义起着极端重要的作用。
从国内现状看,由于销售人员和重疾产品购买者普遍缺乏重疾的疾病定义知识,因此保险公司希望通过疾病定义的差别来促销显然是不现实的,反而会造成行业内的重疾解释混乱,因此制定业内统一的重疾产品疾病解释十分必要。
重疾产品的病种选择要求
“重疾”应当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1)该“重大”疾病应当能被明确定义,例如:被保险人是否罹患一种重疾,两位医生能够独立地做出相同的诊断。
(2)用于厘定重疾费率的精算及统计基础应该能够较易取得或能够推导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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