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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能否更加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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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重大疾病尤其是恶性肿瘤发病率越来越高,罹患人群日趋年轻化。一旦患病,巨额的医疗费用无疑是巨大的负担,所以投保一份重疾险是十分必要的。那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能否更加清晰明确?

  而这起仲裁案件中涉及的保险合同中,不仅有很多生僻的医学概念、法律专业术语,而且还有“胰腺组织组织清除”这样语法模糊的情况。不仅如此,很多健康保险条款中提出的“重大疾病”“周岁”“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现金价值”等概念不明确,或未做详细规定。

  2.“需”和“须”有区别

  在这起仲裁案件中,《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释义中提到,“一类重大疾病”的第15种情况为,“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针对这种疾病,条款中规定:“由医师确诊为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并需进行手术治疗,以进行胰腺组织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这里用到一个字眼“需”,而同样是第二十三条,“一类重大疾病”的第17种情况是这样的:“由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师确诊为脑内非恶性的肿瘤,且必须接受开颅手术切除。”这里用的是“须”。

  律师认为,在同一份合同的同一条中分别使用了两个不同的需(须)字,那么它们所表述的意思是不同的。这起仲裁案件还有一个值得大家注意的细节,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在开庭之时以申请人患“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而未行手术治疗为由拒绝申请人的申请。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认为“需”(需要)和“须”(一定要)不同,申请人的患病情况恰恰属于“需”手术的范畴,也就是申请人所患疾病需要手术,而医院通过比手术更安全、有效的方法治疗可以避免手术。被申请人忽略了这个细节。

  3.医疗保险合同条款应不断更新

  同样是以上条款,依条款,投保人必须患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而且要手术、胰腺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写的《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中第五条健康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第8项提出,“健康险产品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虽患某种疾病,但仍必须做某种手术才能给予支付。随着医学的发展,该种疾病可能已经不再使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手术作治疗,导致客户得不到赔偿。”

  换言之,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疾病治疗方法为必须手术,而医学科学的发展速度是谁都估量不了的。一两年前必须手术的病,在现在就可以通过非手术的、更安全的治疗方法解决。在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由张圣道、沈魁、钟守先主编的《胰腺外科》一书中提到:“……通过加强ICU治疗,有一小部分患者病情好转,可以保持非手术治疗或后期手术,这样使原来较为复杂的早期手术变成单纯引流手术。只有在观察中病情恶化的,才及时作手术治疗。目前,在此方针指导下,上海瑞金医院外科的ANP(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抢救存活率从50%提高到83.1%。”显而易见,申请人当时患病的情形符合这种情况。事实证明,段先生确实患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而且没有通过手术也康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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