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主任强调:患者邹某,依据其肝脏CT检查及全身症状表现,在临床上可以确诊患肝癌,所以行肝癌光子刀治疗。至于病人是否一定要行肿瘤组织病理学检查,则要具体结合其身体素质状况如何。
如果具备手术指征可行肝癌切除手术,则很容易取得肿瘤组织切片,这样便会有病理检查报告支持临床诊断确诊。若无手术指征,体外为病人行肿瘤组织穿刺病理检查会存在以下风险:1。检测不到肿瘤组织;2。肿瘤组织穿刺后经血液传播转移扩散;3。病人体质差,穿刺有生命危险。患者邹某通过肝脏CT检查可以确诊患肝癌,应符合保险公司有关重大疾病相应理赔标准。
经进一步查询医学书籍,得知恶性肿瘤诊断方法有多种,主要有临床诊断、手术诊断、病理组织论断,其中病理组织诊断价值最高。病理组织诊断可以了解肿块良恶性质,判断预后好坏,进行癌症分类、分级、分期及命名提供直接帮助,为临床治疗提供直接依据。病理组织学是以取得患者病变组织进行病理学检查诊断的。病理诊断虽然诊断价值最大,但也不是万能的,与病理医生的经验、标本取材的好坏等有直接关系。还因为肿物的复杂性、多样性,同一部位可有不同的形态变化,而不同的肿瘤又可表现极其相似,因此便增加了诊断的难度,可能会导致误诊与漏诊。所以,在不具备手术指征行病理组织检查时,还要结合患者临床症状具体分析诊断。
至此可知,对于重大疾病的确诊(理赔),病理检查报告并不是惟一的依据。综上,保险公司理赔医生采取了王主任医师的建议,正常赔付邹某重大疾病理赔金10万元。
启示
目前保险公司重疾险条款内容设计是依据保险-医学知识体系的,而与日益发展的临床医学知识体系存在一定的标准差异,所以笔者建议精算师在设计重疾保险条款时,一定要密切结合临床医学的进展,要符合医学科学诊断检查手段的表述要求,然后再结合保险公司理赔现状,客观合理地制定该保险产品条款。我国《保险法》第十九条明确提出下列条款无效: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当前保险公司对于重疾险理赔仅是依据病理检查报告结果,这显然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此条款规定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所以保险公司当下应根据《保险法》无效条款认定原则,着手研究、规范、完善现行重疾险条款内容,竭力避免在将来的工作中产生理赔理解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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