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2009年6月1日(保险生效时间)我给女儿(21岁)购买了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和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险,2010年2月我女儿患了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也认可是重大疾病,可我详细查看条款没有在一年以内患了重大疾病怎样处理的规定,我到保险公司去找,他们也说没有这方面规定,现在正在请示上一级保险公司。我认为保险条款既然规定《保险生效一年后患了重大疾病可给付基本保金额的300%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规定一年内患了重大疾病怎样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也就是一年内患了重大疾病应以基本保金额为起点,根据病情来决定支付比例,但不能达到300%。我这样理解对不对?
现在保险公司给予答复:
1、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2、一年以内患了重大疾病不给于赔付。
3、以后因这次重大疾病引起的病也不赔付。
4、被保险人终止合同保费也只能退一部分。请全国律师评论一下这样处理合理吗?这样处理还是以人为本吗?哪位律师愿意为我代理?请各位律师给我指点怎样处理才是合情、合理、合法?
满意答案:
你的情况属于合同规定不详细,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应当按照合同的目的进行解释,你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其他答案:
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和保险范围,一年内发生疾病不属于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险的保险范围,可能得不到保险金赔偿,保险公司的答复有一定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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