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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重疾险患癌病亡保险遭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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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很多人都会为自己或家人购买重疾险,但是却常常发生购买了重疾险,发生重疾后保险公司以疾病不属于重疾范围拒绝赔偿的情况发生。以下就是一起具体的理赔案例。

朱女士所在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保险承保协议,但在朱女士患盆腔恶性肿瘤去世后,其亲属通过公司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赔偿金时却遭到拒绝。朱女士的三名亲属遂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告上法庭,索要5万元保险金。此案昨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让人颇感意外的是,朱女士亲属当庭承认了提交虚假发票的事实,最终主动放弃了诉讼请求。

一审:保险公司支付5万元

朱女士亲属诉称,朱所在单位深圳某公司于2007年5月与中华联合财险签订了团体保险承保协议,2008年5月,该公司续保并缴纳了保险费用。2008年4月12日,朱女士患病入院治疗,被诊断为盆腔恶性肿瘤(小细胞瘤),后于2008年7月6日去世。

朱女士的丈夫、父母多次通过所在单位向中华联合财险请求履行保险责任,但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朱女士的亲属将中华联合财险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保险金5万元。

而中华联合财险则辩称,朱女士的亲属没有证据证明朱是保险单上所载明的28种重大疾病而死亡,死亡原因不明,因此不予支付赔偿款。

一审福田法院审理查明,根据朱女士亲属提交的医院病理会诊报告单、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均证明朱女士死亡原因是患有恶性肿瘤。另外,中华联合财险此前已按照附加28种重大疾病保障保险向朱女士亲属支付了1万元保险金,但未支付附加团体人身疾病身故保险的保险金5万元。因此法院判决中华联合财险支付朱女士亲属保险金5万元。

二审:双方达成调解

因不服一审判决,中华联合财险上诉至深圳中院。昨日二审开庭时,中华联合财险一方表示,朱女士死亡时间为2008年7月6日,而保险期限为2007年5月17日至2008年5月16日,朱女士是在保险期满后去世的,双方并未在2008年5月续签员工团体保险承保合同书,因此他们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该方还提出,朱女士亲属提交的保费发票是虚假的,且未能提交保费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已缴纳保费。

让人颇感意外的是, 昨日在法庭上,朱女士亲属承认了发票是虚假的,是基于错误事实提起诉讼。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朱女士亲属放弃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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