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保险公司买了保险,但真患了尿毒症住院以后,保险公司却拒赔了;5月31日,王女士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然而庭上,王女士的身份却从原告变成了被告,保险公司反把她给告了。保险公司说,王女士是隐瞒病情恶意投保,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顾客 买完保险 手术后不赔钱
王女士今年31岁,2008年1月,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云南分公司)的销售人员到家里推销“医诊无忧A”的保险产品,称只要三年内没有住院记录就可以购买此项保险服务。询问之后王女士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一次性缴清了3万多元的保险费,保险期限为5年。
王女士说,2009年2月她被确诊为尿毒症,必须做肾移植手术。由于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没有合适的肾源,她又转到昆明肾脏病医院进行治疗。“昆明肾脏病医院只接受省医保卡,我只有市医保卡。”同年6月,她自费15万多元做了换肾手术。随后,到人保云南分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的王女士却被告知不能赔付。“他们说要有省\市医保的医疗费用结算单。”王女士很生气:“介绍保险的时候根本没说要这个东西,现在怎么又要了?”
王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以及滞纳、维权支出等损失。
公司 恶意投保 应解除合同
31日,五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保险公司却向王女士提起了反诉,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向王女士索赔6000余元损失及案件的诉讼费。保险公司代理人称,他们得知王女士早在2003年就被医院初诊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并先后四次住院治疗。
“她在购买时故意隐瞒,在公司对其过去病情的调查表中还标注了‘否’。”公司代理人称,王女士之前对一些媒体上说自己的病史是“感冒住院”不是事实。“王女士属于恶意投保,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应当解除合同。”今年3月初,公司向王女士发出了一份《合同解除通知书》。
王女士的代理律师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认为,保险公司一再推诿和拒绝赔偿,王女士只能自己垫付各项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保险公司认为王女士隐瞒病情投保,想要解除合同,根据《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合同订立是在2008年1月,公司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王女士投递了合同解除通知书是在2011年3月,根据法律的规定,已经远远超过了解除期限,故无论以何种原因、何种理由,保险合同均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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