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上显示“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关于重大疾病的含义,记者表示在保单上没看到“要达到卫生部的指标”的字样。但王先生表示,在他看到的客户投保的合同中是有的,并强调公司有原始存本。
记者随后表示跟王先生核实该内容在合同中的位置,王先生加快语速说,“页码是不一样的,不能跟你说,电脑上跟打印出来的是不一样的。”
律师:保险公司应进行理赔并退还多年保金
对此,记者咨询了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刘乃杰律师。刘律师表示,病人病情经过有资质的医生确认,符合保险合同中的规定,只要病人履行理赔手续,就应该获得赔偿。病人可以先和保险公司协商,如果不行,可以根据合同上的规定进行仲裁或诉讼。
陈先生在2005年向保险公司业务员提出申请理赔,公司记录显示最早申请是在2009年。根据合同上的规定,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成功,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而从2005年至今,陈先生一直没有获得理赔,为了履行合同,他每年向保险公司交纳1400多元的保险金。既然责任在于保险公司,那么这笔保金保险公司应不应该退还呢?“如果病人能证明从2005年就开始申请理赔,因业务员的过失导致没有上报公司,那么责任在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该退还2005年至今的保金。如果没有证据,那就根据保险公司记录的从2009年算起,保险公司应退还2009年至今的保金。”刘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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