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起,普洱市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市级统筹管理(根据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4号《普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今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1%(以上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个人缴36元/年。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及特慢病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3万元的部分,即进入大病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为简化医疗费用报销结算手续,方便参保人员就诊就医,我市在今年下半年研究出台了大病补充保险持卡住院现场结算政策。在定点医院持卡住院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支付后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理陪数额的,可按政策直接由定点医院进行读卡结算。届时,参保人员只需按政策支付个人所承担的费用,大病补充保险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和
医保中心及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极大方便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思茅区医保中心根据政策规定,安排组织人员,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按时、按质完成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现场结算等工作。并积极加强稽核审查,严格审核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和药品明细,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合法、合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