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
太平人寿对外发布公告,承诺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处理
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的首要原则,妥善处理原
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保险理赔。这是太平人寿主动应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所作出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太平人寿对客户权益的尊重和爱护。
前不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合作完成了我国首个保险行业统一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的制定工作,推出了我国第一个重大疾病保险的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各相关保险公司已自《使用规范》发布之日起开始使用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按照《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发和管理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并将于2007年8月1日前完成使用行业统一定义的各项工作。鉴于此,原有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权益是否受影响?对原有保单将采取怎样的理赔政策?这些已成为广大客户最为关心的问题。
太平人寿承诺,公司将最大限度地保障持有太平人寿重大疾病保单的客户权益。凡持有公司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客户,在申请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病种范围内的理赔时,若原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定义更有利于客户,则按原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定义予以理赔;若新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重大疾病定义更有利于客户,则按新发布的重大疾病定义予以理赔。
据悉,公告所指“原重大疾病保险”包括太平人寿“太平无忧”、“太平真爱”、“
阳光天使”、“
太平安益”、“太平团体终身重疾”等多个个人和团体重大疾病险种,险种清单已在公告中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