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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保险理赔凸显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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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很多人都认同了重大疾病保险的重要性,其中有相当多的人,会有一些疑惑,重大疾病保险理赔到底难不难?专家表示,重疾保险理赔凸显人文关怀。

  距保险合同观察期满仅剩8天,却被查出患上癌症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

  姜女士无职业,在其48岁生日之际,家人为她购买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合同,并缴纳了第一年度的保险金7800元,总缴费期10年,基本保险金额40000元,合同生效日期为2008年10月17日。

  之后姜女士发现自己左乳和左腋窝附近有肿块,遂于2009年4月3日到郑大一附院检查,医院怀疑是乳腺癌,并与家属签订快速冰冻切片协议,定于4月6日经过切片出具初步病理报告单后,即行手术切除。手术如期进行,肿瘤被成功切除,4月17日医院出具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报告单,明确诊断为(左乳)浸润性导管癌。

  出院后,姜女士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拒绝,理由是合同约定:投保人在180天观察期内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姜女士2009年4月6日的切片病理报告单已诊断为浸润性导管癌,保险生效日期为2008年10月17日,屈指算来,只有172天,距观察期届满还差8天。姜女士认为:切片诊断只是为手术方向和范围作出初步的确定,最终的诊断结果还要依据4月17日医院出具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报告单为准。双方争执不下,姜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女士与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医院两次诊断报告结果相同,应认定确诊日期为2009年4月6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原告姜女士患病发生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以内(172天),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姜女士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7月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患病理赔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由保险公司支付投保人3.6万元。

  洛阳中院法官认为,在保险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把自己的产品设计的更合理、更具人性化,也是产业发展的必然。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保险公司在调解过程中,表现出了足够的诚意,毕竟保证自己服务的品质,赢得客户的信任,才是他们最大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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