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刚印发《清远市市区特殊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凡清远市区因患有重大疾病,个人当年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并且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群众,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市区特殊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金。
据了解,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相衔接,解决市区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问题,我市制定出台了《清远市市区特殊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根据该实施意见,救助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20万元的,给予1—2万元救助;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不足30万元的,给予3—4万元救助;3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救助,且每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特殊困难群众或在职人员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时,可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相关住院治疗手续,向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特殊困难群众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报清城区民政局复核(在职人员直接报清城区民政局审核),最后报清远市市区特殊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直人员医疗救助金由市财政局据实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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