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都是附加险。“额外给付”指的是,作为附加的重疾,单独成立和赔付,不影响主合同的保险利益,有些额外给付重疾绑定特定的主合同,而有些则可自由选择;“提前给付”,指的是,当发生重疾时,提前赔付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同时,主合同的保额和利益相应减少(如和重疾相等,则同时也结束),通常主合同经常是终身寿险或一定期限的两全保险。
其实,并无绝对的更科学,相对来说,额外给付的重疾的可选择性和范围更充分些,同时,费用也略高于提前给付重疾。
说到选择重疾险,其实起决定性因素的还是各人的想法和观念,如保障期限和范围,是否返还等,只要这些能明确,就能充分地筛选到合适自己的产品,而不需要大海捞针。所以单纯的方案并无太大意义
而提前给付这个概念,是根据保监会07年规范重疾市场后,开始有的,但这仅仅是个概念,实际给付是要根据合同条款来看,比如象恶性肿瘤一些高发的类的,一般是确诊就给付,理赔速度很快。而其他种类的需要符合要求,比如永久不可逆,达到什么等级,经过90天、180天的治疗后。
一般来说,现在的重疾险给付主要是按照合同条款来给付,有些重疾保险包含了轻度重疾,条款要求比较低,获得理赔的方式比较快捷,所以可以获得基本保额一定比例的赔偿,而合同继续有效。而有些重疾险分多次赔偿,每次赔偿的额度可能也会有区别,保障的种类也会有区别等等,当然这类重疾险价格也不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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