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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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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疆将先行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田、喀什、阿克苏四地州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向全区推开。

  新疆将先行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田、喀什、阿克苏四地州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向全区推开。

  只要参保人员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对于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均可由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偿,赔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年最高理赔金额8万元。

  一场大病,对于困难人群来说,用于治疗的费用就是一个“天文数字”。不过,今后新疆的低收入群体在大病面前再也不用“抬不起头”了。

  5月12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向全区各地州转发的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五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我区将先行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进行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向全区推开。参保人员年最高理赔金额可达8万元。

  据悉,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凡具有当地户籍的居民,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困难优抚对象,不论其年龄大小、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均纳入参保范围。参保人员保险缴费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20元,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赔偿额度方面,只要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对于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均可由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偿,赔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年最高理赔金额8万元。

  据悉,此举旨在进一步健全完善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探索建立医疗保险多层次、保障功能多样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医疗救助体系,并在依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建立起以大病保障为主、兼顾普通疾病的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运行机制,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就医难、看病贵问题。

  先行试点的四地州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承保。(来源:新疆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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